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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光和生物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光和生物化工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复兴街**号。法定代表人:孙红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光和生物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灯笼村*组。法定代表人:金复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光和生物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中宜审 判 员  王勐视人民陪审员  王贤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