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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曹辉与句容市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句容市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8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原句容市华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门。法定代表人包俊华,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民,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某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初字第2262民事判决;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景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