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减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郝俊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721号罪犯郝俊荣,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洋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俊荣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6月30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2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郝俊荣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郝俊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计分考核获得积极奖励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郝俊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郝俊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郝俊荣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郝俊荣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俊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