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诉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立生诉被告凌祖根、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立生,凌祖根,蒋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诉保字第23号原告肖立生,男。被告凌祖根,男。被告蒋美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立生诉被告凌祖根、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立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凌祖根、蒋美华为银行存款人民币4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肖立生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立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凌祖根、蒋美华为银行存款人民币4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段非仟审 判 员 朱文俊人民陪审员 彭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