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诉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立生诉被告凌祖根、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立生,凌祖根,蒋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诉保字第23号原告肖立生,男。被告凌祖根,男。被告蒋美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立生诉被告凌祖根、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立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凌祖根、蒋美华为银行存款人民币4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肖立生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立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凌祖根、蒋美华为银行存款人民币4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段非仟审 判 员  朱文俊人民陪审员  彭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