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西宽与被告李培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宽,李培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982号原告陈西宽,男,1972年6月9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西金,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培胜,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原告陈西宽与被告李培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西宽的委托代理人陈西金、被告李培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西宽诉称,2014年12月19日6时许,在河东区滨河东路银丰家园路段,被告李培胜驾驶鲁QB59**号“隆鑫牌”三轮摩托车沿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段,与行人即原告陈西宽相撞,造成原告陈西宽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月15日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出具了临公交河认字(2014)第20141219590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培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西宽无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陈西宽被送往河东区医院进行抢救,后转入临沂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1天,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孙德云进行护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培胜辩称,对于原告私自转院后多所花的医疗费,我方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6时许,在河东区滨河东路银丰家园路段,被告李培胜驾驶鲁QB59**号“隆鑫牌”三轮摩托车沿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段,与原告陈西宽相撞,造成陈西宽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月15日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出具了临公交河认字(2014)第20141219590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培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西宽无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陈西宽被送往河东区医院进行抢救,后转入临沂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1天,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孙德云进行护理。2015年3月27日临沂河东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河东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90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陈西宽的误工损失日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内固定物取出费用约需7000-8000元。另查明,肇事车鲁QB59**号“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李景辉,实际车主为被告李培胜,该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上述事实,主要依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和庭审调查所证实,并均记录、收集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所以本院对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予以认定。原告陈西宽主张的医疗费5034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21天=630元、误工费77.44元×180天=13939.2元、护理费77.44元×90天=6969.6元、鉴定费720元、病案复印费29元,本院均予以支持。内固定物取出费用酌情支持75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原告陈西宽的损失共计80436.3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西宽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0436.3元,由被告李培胜赔偿80436.3元。以上给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临沂河东支行汇入帐号:37001826601050152181)。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陈西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50元,由被告李培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兴文审 判 员 戴永生人民陪审员 郭兴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