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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志卫诉关永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卫,关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577号原告:赵志卫,男,1971年9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夏怡,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关永涛,男,1978年9月19日生。上列原告赵志卫诉被告关永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洛川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卫及委托代理人刘夏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永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赵志卫与被��关永涛同为位湾村人,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关永涛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85000元,现时间已过去一年有余,期间,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还钱,被告却迟迟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不偿还原告的借款。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其欠原告的借款6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关永涛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因承揽工程缺少资金,曾五次向原告赵志卫借款共计85000元,其中2012年的10月2日借10000元,10月11日借37000元,2013年的2月22日借10000元,3月7日借2000元,5月2日借26000元;每次借款均由被告关永涛给原告赵志卫出具借条为证。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3月4日,原告赵志卫自认被告关永涛已还款23000元,剩余62000元,至今没还。在庭审调解时,因被告缺席,致调解不能。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诚实守信。被告关永涛在原告赵志卫处借款应按期归还,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拖欠不还,有违诚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关永涛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起诉的抗辩权和质证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永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志卫借款62000元。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关永涛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洛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菲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