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海法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划拔被执行人澳圳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银行存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亚海运株式会社,澳圳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澳圳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兴亚海运株式会社(Heung-AShipping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松坡区(Songpa,Seoul,Korea)。法定代表人:朴硕默(ParkSukMook),该公司社长。被执行人:澳圳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符德勇,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澳圳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向淼,该公司经理。本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广海法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澳圳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澳圳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澳圳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黄埔支行帐号63×××54内存款179,824.10元的冻结,同时划拨该帐号内的存款179,824.1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唯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