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舒运国与冯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运国,冯启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356号原告舒运国,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向明(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启芬,女,1973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啟良,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运国诉被告冯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运国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运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申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