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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魏国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层整层。负责人王业。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霞,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99号中海大厦十一楼。法定代表人王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活  光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琪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