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小军与被执行人赖汀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军,赖汀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341-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赖汀泉,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小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赖汀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陈小军与被执行人赖汀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小军与被执行人赖汀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文胜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