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朝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朝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66号罪犯马朝海,男,生于1988年12月18日,东乡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兰法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6月减刑1年6个月,2013年9月减刑1年3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4次,积分2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朝海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朱迎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