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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德爱与陈荣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爱,陈荣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陈德爱,农民。被告陈荣桥,农民。原告陈德爱诉被告陈荣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荣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爱诉称:被告陈荣桥于2013年1月20日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五年内还清,每年偿还2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一分未还,由于被告不守诚��,故此我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我借款10000元。原告陈德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除其当庭陈述了相关案情外,还向本院提供了借据一份,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客观存在及借款逾期未还的事实。被告陈荣桥未出庭应诉,其在提交的答辩状中辩称:原告所诉债务关系属实,但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当年原告女儿同我一起前往本镇张家沟村程岭家游玩,她由于家庭原因不想再回家,随后嫁给了程岭。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上告说我拐卖其女儿,为了息事宁人,遂协商向原告赔付人民币10000元,每年2000元,五年付清。我这两年因经济困难未能如期给付,并未实质违约。现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于法无据,我不予偿还。被告陈荣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荣桥于2009年携原告陈德爱未成年女儿前往竹山县秦古镇张家沟村程岭家游玩,后其���自返回,未告知原告其女儿去向,致使该女脱离了原告的监护。原告为此寻找女儿一年有余,直到2011年原告女儿同程岭结婚后方才知晓女儿去向。为此,原告遂向被告讨要其女脱离监护的精神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经协商,被告同意补偿原告现金10000元。因被告无钱给付,遂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每年支付2000元,五年付清。后因被告一直未能如期给付,故而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荣桥携原告陈德爱未成年女儿外出游玩,未将原告女儿安全带回,也未告知原告其女儿去向,导致原告为此寻女一年有余,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原、被告就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失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陈荣桥理应严格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其每年��如约支付2000元,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约定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赔偿款10000元,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因经济困难才未能如期给付,并未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不予偿还的辩解理由既无证据支持,也不符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荣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德爱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荣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代理审判员  刘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奇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