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欢龙与翁纪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吴欢龙。被告翁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欢龙与被告翁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欢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25元,由原告吴欢龙负担。审 判 长 何吉英审 判 员 乔 栋人民陪审员 杨士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