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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欢龙与翁纪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吴欢龙。被告翁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欢龙与被告翁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欢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25元,由原告吴欢龙负担。审 判 长  何吉英审 判 员  乔 栋人民陪审员  杨士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