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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书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52号罪犯李书,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铜梁县,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1)南法刑初字第1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0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6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书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