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杨与刘启航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杨,刘启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246号原告许杨。委托代理人杨洪兰,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启航。委托代理人胡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许杨与被告刘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启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天津市红桥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为天津市红桥区洪湖南路葆节楼7门303号,故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被告刘启航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张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