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杨诉被告胡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胡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杨杨,男,XX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XX被告胡宇,男,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诉被告胡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杨撤回对被告胡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佳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