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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杨诉被告胡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胡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杨杨,男,XX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XX被告胡宇,男,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诉被告胡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杨撤回对被告胡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佳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