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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733号原告韩某某,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娘家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马某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韩某某为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长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