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733号原告韩某某,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娘家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马某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韩某某为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长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