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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圆方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圆方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吴江市北宇冷却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圆方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路103号。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北宇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北万村。法定代表人吴建芳,总经理。原告吴江市圆方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北宇冷却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北宇冷却塔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吴江市圆方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货款48380元,原告自愿放弃6380元,余款42000元,由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被告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自被告逾期之日起按起诉金额4838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在银行汇款单用途栏上注明案件的案号及当事人名称)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吴江市北宇冷却塔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执行人吴江市北宇冷却塔有限公司未履行到期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8885元,执行费用633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向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苏州市吴江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吴江区平望镇北万村1-17幢、产权证号为平望04000272的房地产。另查明,上述房地产已设置抵押权,抵押权人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抵押债权额为240000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首轮查封。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至2018年5月17日止。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查控材料、协助查询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吴江区平望镇北万村1-17幢、产权证号为平望04000272的房地产外,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房产已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如抵押权实现后,上述房产变现价值有结余,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74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