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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芮秋平、毕兰与芮秋平、毕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芮秋平,毕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申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芮秋平。委托代理人:汪慧之,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毕兰。委托代理人:张田清,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芮秋平因与被申请人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溧速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芮秋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赵旭东审判员  周克俭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