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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于锡康与王生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锡康,王生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于锡康,住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前于村三区123号,身份证号码:330726197404140510。被执行人王生标,身份证号码:330726197502014315。本院在执行于锡康与王生标(2015)金浦执民字第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杭商初字第0041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鑫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