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8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华健(另案处理)两次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6,26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华健使用他人牌号为沪A9XX**、苏ERXX**的轿车伪造一起交通事故,后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6,110元。2、同年2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华健使用他人牌号为苏ERXX**、沪CJXX**的轿车伪造一起交通事故,后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0,150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某的在案供述;被害单位负责人陈旻皞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付款委托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捕工作情况》;《退赔书》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逸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