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与詹美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詹美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5933839—6。被告詹美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与被告詹美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诉称:2011年2月24日我行向被告发放信用卡2000元。被告在用卡期间,存在故意拖欠行为,目前处于失联状态。我行多次上门催收,均未找到被告本人。现被告未归还本息3449元,故起诉要求被告及时归还信用卡借款本息3449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婷人民陪审员 詹 敏人民陪审员 曹德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