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兴盛酒店用品商行与南召莲花温泉水城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兴盛酒店用品商行。法人代表:张子兴,该商行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召莲花温泉水城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业,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义,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兴盛酒店用品商行(以下简称兴盛商行)因与南召莲花温泉水城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温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兴盛商行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兴盛商行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错误。请求依法再审。莲花温泉公司提交意见称:莲花温泉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兴盛商行与莲花温泉公司签订的餐具厨杂购货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兴盛商行已将合同约定的部分货物送至莲花温泉公司,剩余货物因兴盛商行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送达指定地点,致使莲花温泉公司拒收,也已无继续履行该合同的必要。原审法院在据实认定兴盛商行违约的情形下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莲花温泉公司在接受涉案的第一批货物时,未能维持交货地点秩序,致使货物未能完成清点交接也存在过错,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符合本案实际。在按照各自承担%50责任的前提下,原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交货和收货清单及各自认可的实际交货和收货量,判决兴盛商行返还莲花温泉公司货款91618、7元及利息适当。兴盛商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郑州市管城区兴盛酒店用品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州市管城区兴盛酒店用品商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