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凤霞、李院旗与李随旗继承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霞,李院旗,李随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杨凤霞,女,194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院旗,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随旗,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杨凤霞、李院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0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李稳生在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家口分社存款及利息共58455元,其中38970元归原告杨凤霞继承所有,剩余19485元由原告李院旗与被告李随旗各一半即每人继承所得9742.5元”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稳生名下银行存款4969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