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黄溪波,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溪波、被告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云某某于2009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云某甲。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我于2014年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汪清县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与云某某至今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云某某辩称:我们之间因双方父母发生一些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1日在黑龙江省甘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3、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汪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不准予离婚。4、汪清县天桥岭镇天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长期在我村居住,从2014年5月6日到沈阳打工至今。该证据足以证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日起,双方分居已超过一年。被告云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被告云某某申请,本院对原告郭某某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号的存款余额为306.98元。经庭审质证,1、原告提供的1号、2号、3号、4号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云某某的申请,本院依职权对郭某某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原告对存取明细进行合理的解释,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庭审质证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4月1日在黑龙江省甘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云某甲。2014年3月13日,原告以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4)汪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汪清县天桥岭镇原告三叔院内建设的木耳菌房一间;夫妻共同存款有306.98元;夫妻共同债务有10000.00元,无共同债权。本院认为,2012年11月20日,原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与被告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汪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审理中,被告自愿要求负责抚养婚生女云某甲,并放弃子女的抚养费,故婚生女云某甲由被告负责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木耳菌房一间,被告在审理中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该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所有的戒指一枚(6克),属赠予原告的个人专属品,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存款306.98元,原、被告各所有153.49元。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0000.00元,原、被告各负责偿还50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云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云某甲由被告云某某负责抚养,原告郭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汪清县天桥岭镇原告三叔院内建设的木耳菌房一间,归原告郭某某所有。夫妻共同存款306.98元,原、被告各所有153.49元。夫妻共同债务10000.00元,原、被告各负责偿还5000.00元。三、各自衣物及生活专用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朴明烈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四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