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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文侨与茂名市佳绩教育培训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19-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侨,男,汉族,现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茂名市佳绩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李皇鸿,该中心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杨文侨与被执行人茂名市佳绩教育培训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茂名市佳绩教育培训中心支付工资89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文侨;向申请执行人杨文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茂名市佳绩教育培训中心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6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明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