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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绯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绯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上海绯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震宇。委托代理人李玲。委托代理人范贺雷,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智敏。原告上海绯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懿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绯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玲、范贺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绯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与原告商议,委托原告提供“SoundsEffectMonster”和“图标+技能视频”项目服务,在双方确定好项目服务的内容、价款、技术指标与质量要求等细节后,被告按照自己公司的合同流程对上述两个项目的服务合同进行审批,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开始制作项目内容。原告在完成上述项目内容后,分别于2013年6月4日、2013年6月26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SoundsEffectMonster”和“图标+技能视频”项目的成果内容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提交给了被告,与被告方该项目联系人、负责人朱某某沟通修改后,得到了朱某某的确认。其后,上述两份合同才走完了被告公司的审批流程,拿到原告手中。但之后,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项目价款人民币36,850元、违约金3,685元并承担原告公证费、律师费7,000元。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第九城市外包服务合同(项目类)》,证明原、被告签订了项目服务合同,对项目内容、技术指标、价格、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证言、公证书,证明原、被告实际约定的项目成果交付时间为2013年6月底,原告已在约定的交付时间之前将约定的项目成果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发给了被告,并得到被告对完成质量的确认。3、公证费发票、公证受理通知单、律师费发票、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因被告违约不支付项目价款给原告造成的间接损失。4、增值税发票,证明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传唤了证人朱某某出庭作证。证人朱某某当庭陈述证言如下:2013年,其担任被告公司美术中心负责人,负责《奇迹Ⅱ》美术审核,与外包公司就该游戏美术方面的业务进行洽谈、沟通,并跟踪工作进度。2013年4月,其代表被告与原告就音乐、音效、icon合作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2013年6月,原告完成了约定的音乐、音效设计,供被告放在《奇迹Ⅱ》中使用。双方合同是2013年7月后补的,因为2013年7月该游戏要参加上海游戏展,因此该游戏要在该日期前完成。鉴于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原告证据的可采性。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为被告《奇迹Ⅱ》游戏提供“SoundsEffectMonster”和“图标+技能视频”。合同价款分别为12,100元、24,750元。同年6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约定的工作成果。之后,双方补签了外包服务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应按每日逾期金额的0.0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以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为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原告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被告当按约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未支付报酬,原告就此主张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及公证费,本院认为,双方合同对此未有约定,且并非诉讼必要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当视为对其答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绯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报酬36,850元;二、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绯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3,685元;三、驳回原告上海绯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6.50元,原告上海绯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丽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