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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红萍、周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萍,周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组织机构代码21472208-4。法定代表人江吉和,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毛贞荣,该社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军,该社职工。被告李红萍,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周开兰,女,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六枝信合联社)诉被告李红萍、周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黄尧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枝信合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毛贞荣、刘军,被告周开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枝信合联社诉称,2013年2月4日,借款人陈启福向原告借款14万元装修住房,借款期限为三年。被告李红萍系陈启福的配偶,系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借款由被告周开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陈启福已死亡,被告李红萍及周开兰未按约定向原告分期还款、按季结息,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权益,诉请判决:1、解除原告与陈启福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由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截止2015年3月5日的利息7191.41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被告周开兰辩称,被告周开兰只是借款的担保人,债务应该由借款人偿还,担保人只应承担部分保证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周开兰承担全部责任不合理。原告六枝信合联社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借款申请》、《借款借据》、《工资证明》、《面谈记录》、《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还款计划》、被告周开兰离异未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工资担保证明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三份,拟证明2013年2月4日被告李红萍夫妻向原告借款14万元,由被告周开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的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分期还款。被告周开兰质证认为,自己只签了保证合同,对其他的借款材料不清楚。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内容真实、形式与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予认定。被告周开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李红萍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红萍与陈启福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4日陈启福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陈启福向原告贷款14万元装修住房,借款期限3年,月利率为9.22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分期还款。若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还款项及利息,并可解除合同。同日,被告李红萍向原告出具《共同债务承诺书》,认可上述借款为其与陈启福的共同债务,被告周开兰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周开兰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后两年止。陈启福得到借款后,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2015年3月5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利息7191.41元,陈启福已于2015年2月因病死亡。本院认为,原告分别与陈启福、被告周开兰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债务人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可要求作为共同债务人的被告李红萍立即清偿未还款项及利息,并解除合同。被告周开兰系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借款本息的偿还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借款人陈启福于2013年2月4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李红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万元,支付截至2015年3月5日的借款利息7191.41元,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被告周开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红萍、周开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尧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源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