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金建国与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陈连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国,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陈连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389号申请执行人金建国。被执行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松。被执行人陈连兵。原告金建国诉被告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陈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日作出的(2013)响民初字第009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金建国借款220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200元,陈连兵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逾期后,被告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和陈连兵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金建国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封了被执行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所有房产,但是该房产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法院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连兵所有的产权证号为XS05707、05708、05709房屋,但以上房屋均有抵押等情况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金建国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已依法封了被执行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所有房产,但是该房产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法院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连兵所有的产权证号为XS05707、05708、05709房屋,但以上房屋均有抵押等情况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金建国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建国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