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宗华与王群山、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群山,林丽,杨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群山。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丽,系上诉人王群山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晓萍,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宗华。上诉人王群山、林丽因与被上诉人杨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民初字第4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群山、林丽的委托代理人黄晓萍、被上诉人杨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民初字第40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政远审 判 员 崔兆军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