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火养,梁秀芳与周凯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火养,梁秀芳,周凯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李火养,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原告:梁秀芳,女,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被告:周凯扬,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火养、梁秀芳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16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