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国平与李浩浩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平,李浩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平,男,1965年6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职工。委托代理人田伟峰,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浩浩,男,1989年9月7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司利平,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国平与被上诉人李浩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杨国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伟峰、被上诉李浩浩及其委托代理人司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2、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上诉人杨国平。审判长 杨泽民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段全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