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禹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王春明与孙成法、张延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明,孙成法,张延春,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明,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孙成法,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延春,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增,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法,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委托山东福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禹城市土地一宗。2015年2月9日买受人禹城市环济鼎衡置业有限公司以799.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禹城市禹国用(2011)第00XX号土地的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禹城市环济鼎衡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禹城市环济鼎衡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志广审判员 王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希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