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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行审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建德市大洋镇鲁塘村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大洋镇鲁塘村经济合作社,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建行审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晓华。被执行人建德市大洋镇鲁塘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4)9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4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4)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3年7月,建德市大洋镇鲁塘村经济合作社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本市大洋镇鲁塘村非法占用1043平方米土地建设安置房,所占土地的用途为晒场,属园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不符合大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大洋镇鲁塘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043平方米土地,改正违法行为,并处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43平方米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564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6月11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4)第24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4)9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被执行人建德市大洋镇鲁塘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043平方米土地的内容,由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罚款人民币15645元的内容,由建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