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许洁与孙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洁,孙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许洁,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被告孙木军,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洁与被告孙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洁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