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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许洁与孙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洁,孙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许洁,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被告孙木军,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洁与被告孙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洁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