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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宪民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96号罪犯张宪民。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1日作出(1999)江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宪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6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宪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3月15日被投入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4年6月28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8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七年。2007年11月14日经本院以(2007)大审刑执字第11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4月24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025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宪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