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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廉学武与郭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学武,郭玉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廉学武,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爱梅,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玉江,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学武诉被告郭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廉学武于2015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