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黄忠强、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黄忠强,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41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77号101户。负责人夏捷,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海涛,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忠强。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商务617室。法定代表人朱淑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诉被告黄忠强、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两被告已还清所有贷款及费用为由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撤回对被告黄忠强、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为532.5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10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承担。审判员 崔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兆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