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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崔玉新、韩秋香、闫勤民、付崇艳、张建蕾、丁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7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所在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慧,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秋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崔玉新,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被执行人韩秋香,女,1983年7月3出生,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闫勤民,男,汉族,住聊城。被执行人付崇艳,女,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建蕾,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被执行人丁爱英,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崔玉新、韩秋香、闫勤民、付崇艳、张建蕾、丁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1日作出(2013)茌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经查询各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效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