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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立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伦、李团、李木金与阳西县新圩镇新圩村委会菜园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菜园村合作社)以及李木伙、李来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伦,李团,李木金,阳西县新圩镇新圩村委会菜园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立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伦,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团,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木金,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三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北胜,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西县新圩镇新圩村委会菜园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阳西县新圩镇新圩村委会菜园村。法定代表人:李正,该社社长。原一、二审第三人:李木伙,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原一、二审第三人:李来,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再审申请人李伦、李团、李木金因与被申请人阳西县新圩镇新圩村委会菜园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菜园村合作社)以及原审第三人李木伙、李来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伦、李团、李木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征地款54519元给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纠纷,属于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和集体权益分配的争议,应由当事人向政府部门申请处理。一、二审参照《广东省委农办、广东省妇联、广东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规定,认为对农村妇女因集体分配收益而引发的争议,应由当事人向政府部门申请处理,对基层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政府不予处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无不当。本案中,申请人未经政府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本应不予受理本案,既然已经受理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恰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伦、李团、李木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伦、李团、李木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建新审 判 员  黄业俦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