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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勤飞、潘啟明与被执行人赖国营、毛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勤飞,潘啟明,赖国营,毛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黄勤飞,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申请执行人潘啟明,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吕国文、何慧文,均是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国营,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毛桂香,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勤飞、潘啟明与被执行人赖国营、毛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赖国营、毛桂香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勤飞、潘啟明款项十万元定于从2015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至还清款日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4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陈健聪审判员  冯志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