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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钟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664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五华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振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钟某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顺风路35号经营伍壹通讯店时,使用电脑储存大量淫秽视频,用复制的方式,将淫秽视频复制给他人牟利。钟某以每8部视频1元人民币的价格,共复制12000部淫秽视频贩卖给他人,获利1800元人民币。2014年11月24日21时25分许,清溪公安分局民警在钟某经营的伍壹通讯店查获一部台式电脑(内储存疑似淫秽视频8108部)及二本淫秽视频目录等物品,并当场将钟某抓获归案。经鉴定:共有7803部视频认定为淫秽视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淫秽视频等视听资料,东莞市公安局淫秽、色情物品审查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顺风路35号经营伍壹通讯店时,使用电脑储存大量淫秽视频,用复制的方式,将淫秽视频复制给他人牟利。钟某以每8部视频1元人民币的价格,共复制12000部淫秽视频贩卖给他人,获利1800元人民币。2014年11月24日21时25分许,清溪公安分局民警在钟某经营的伍壹通讯店查获一部台式电脑(内储存疑似淫秽视频8108部)及二本淫秽视频目录等物品,并当场将钟某抓获归案。经鉴定:共有7803部视频认定为淫秽视频。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物证电脑主机,淫秽物品目录,淫秽、色情物品审查鉴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淫秽物品截图,商铺租赁合同,说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审讯录像,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被告人钟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钟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钟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钟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西俊审 判 员  胡 江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淑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