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非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石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台县山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非审字第00012号申请人:石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12487-X。法定代表人:马道忠,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石台县山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蓬莱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74087204-X。法定代表人:黄来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安监管罚字(2015)第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具有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权,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石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洪松华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千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