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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启岩与许生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岩,许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岩,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电话:被执行人许生发,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电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启岩与被执行人许生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启岩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生发支付欠款52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代垫受理费55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许生发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