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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新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温宿县。法定代表人蒋川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升,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新疆温宿县。委托代理人范海峰,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温宿县。被告张新忠,男,约42岁,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新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布迪克依木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