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返还保证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建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前退还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4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已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申请,申请人应及时向该院申报债权,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建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盛云峰执 行 员  吴 虹执 行 员  殷仁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何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