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新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平湖市钟溪南村兴钟商住楼业主委员会与余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钟溪南村兴钟商住楼业主委员会,余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新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平湖市钟溪南村兴钟商住楼业主委员会。代表人:黄卫忠。委托代理人:陈一峰、杨宇凤,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钟溪南村兴钟商住楼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余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钟溪南村兴钟商住楼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市钟溪南村兴钟商住楼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黄海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景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