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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博与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8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博,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农垦建筑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于波,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5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1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波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于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张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才审 判 员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