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余德雷与泉州市鲤城彪王鞋服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雷,泉州市鲤城彪王鞋服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285号原告余德雷,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泉州市鲤城彪王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工业品批发市场幸福网店商城B幢306号C。法定代表人李文彪。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陆兆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雷诉被告泉州市鲤城彪王鞋服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德雷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