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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斐、陈凌与陈凌、杭州市萧山东方艺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斐,陈凌,杭州市萧山东方艺术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005号原告王斐。委托代理人朱瑞康、孙均,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凌。被告杭州市萧山东方艺术学校。法定代表人韩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斐诉被告陈凌、杭州市萧山东方艺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凌、杭州市萧山东方艺术学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王斐撤回对被告陈凌、杭州市萧山东方艺术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斐负担。审 判 长  李凯人民陪审员  李松人民陪审员  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燕 百度搜索“”